跆拳道規則

如有任何意見及指教,請 E-Mail to cwqtkd@gus.net 或寫留言板

** 本規則為世界跆拳道聯盟訂定最新規則! 除了比賽規定,另有關於選手及裁判之規定,體重的分級,歡迎參考!! **

 

 

跆拳道競賽規則

第一條   目的

本比賽規則制定之目標乃在於將跆拳道比賽標準化,俾使所有世界

跆拳道連盟,區域聯盟及各會員國家協會所發起及(或)籌組之跆拳

道比賽,均能公平而順利的進行。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世界跆拳道聯盟,各區域聯盟及各會員國協會所發起

(或)組織之所有錦標賽,欲修改本規則之部份條文之任何會員國協

會,需經世界跆拳道聯盟之批准。

第三條    比賽場

比賽場面積為 12 公尺 X 12 公尺之平坦地,其內無任何障礙物。

比賽場需覆蓋一整張橡皮墊。如有必要,比賽場可設於其底 50 至

60 公分高之平臺,其境界線之外圍需設有坡度30度以內之斜坡,

以確保選手安全。

第一款   比賽場之區劃

1)比賽場 12公尺X12公尺之內,定有 8公尺X8公尺之面積稱為

比賽區,其外圍部份稱為警戒區。

2)比賽區與警戒區以兩種不同顏色區劃,如比賽場為單一顏色,則

以寬度 5 公分之白線區分。

3)比賽區與警戒區之界線,稱為警戒線。比賽場之邊線稱為境界線。

比賽區圖示

比賽場地圖示

 

第二款  位置指示

1)主審位置

主審位置在於自競賽區中心點後退往第三競界線 1.5 公尺處。

2)副審位置

第一副審位置在於第一境界線中心外側 0.5 公尺處面向競賽區中心

點。

第二副審位置在於第二境界線底部角落外側 0.5 公尺處面向競賽區

中心點。

第三副審位置在於第三境界線底部角落外側 0.5 公尺處面向競賽區

中心點。

3)記錄位置

記錄位置在於第一副審後方 1.5 公尺左邊 3 公尺處。

4)大會醫生位置

  大會醫生位置在於記錄席右邊 6 公尺處。

5)選手位置

選手位於競賽區中心點面向第一副審分別左右兩側 1 公尺處,右側

為藍色選手位置,左側為紅色選手位置。

6)教練位置

教練置在於兩選手旁離開境界線中心點 1 公尺處。

7)檢錄席位置

檢錄席位於靠近競賽區入口,檢查選手保護裝備。

第四條   選手

第一款   選手資格

1)擁有參賽隊伍之國籍者

2)由參賽國跆拳道協會所推荐者

3)擁有WTF國技院所頒發之段證,世界青少年錦標賽必須擁有國技

院所頒發之段證及年齡在於14-17才間(其年齡之計算依該年度為準)

第二款   選手服裝

1)選手必須穿著WTF所認可之道服和保護裝備

2)選手進入競賽區前必須穿著護具(護胸)頭盔、護檔、護擋護手,

護脛必須穿入道服之內。

第三款   藥物管制

1)嚴禁使用國際奧運會準則所敘述之禁藥及化學物

2)世界跆拳道聯盟認為有必要時得執行任何藥物醫學測驗以確認選

手是否違反本規定,而選手於下一場比賽時須交付檢驗記錄表。

3)籌備委員會必須負責安排完成藥物測試任何拒絕進行此類測驗之

優勝者,或証實已違反本規定之選手將被取消最終判決之優勝權。

第五條 重量區分

1)重量區分為男子組和女子組

2)重量區分如下:

 

重量種類 男子組 女子組
鰭量級 不可超過54公斤 不可超過47公斤
蠅量級 54公斤以上不可超過58公斤 47公斤以上不可超過51公斤
雛量級  58公斤以上不可超過62公斤 51公斤以上不可超過55公斤
羽量級  62公斤以上不可超過67公斤 55公斤以上不可超過59公斤
輕量級  67公斤以上不可超過72公斤 59公斤以上不可超過63公斤
中乙級  72公斤以上不可超過78公斤 63公斤以上不可超過67公斤
中量級  78公斤以上不可超過84公斤 67公斤以上不可超過72公斤
重量級 84公斤以上 72公斤以上

     

3)奧林匹克運動會體重區分如下:

 

重量級別 男子組 女子組
第一量級 不可超過58公斤 不可超過49公斤
第二量級 58公斤以上不可超過68公斤 49公斤以上不可超過57公斤
第三量級 68公斤以上不可超過80公斤 57公斤以上不可超過67公斤
第四量級 80公斤以上 67公斤以上

 

4)世界青少年體重區分如下:

 

重量級別 男子組 女子組
鰭量級  45公斤以下 42公斤以下
蠅量級 45公斤以上不可超過48公斤 42公斤以上不可超過44公斤
雛量級 48公斤以上不可超過51公斤 44公斤以上不可超過46公斤
羽量級  51公斤以上不可超過55公斤 46公斤以上不可超過49公斤
輕乙級  55公斤以上不可超過59公斤 49公斤以上不可超過52公斤
輕量級 59公斤以上不可超過63公斤 52公斤以上不可超過55公斤
中乙級 63公斤以上不可超過68公斤 55公斤以上不可超過59公斤
中量級  68公斤以上不可超過73公斤 59公斤以上不可超過63公斤
重量級 73公斤以上不可超過78公斤 63公斤以上不可超過68公斤
超重量級 78公斤以上 68公斤以上

 

第六條   量級及比賽方式

第一款   比賽之區分如下

1)個人賽應以相同量級之選手參賽,如有必要,毗連之量級可以合

併產生另一量級

2)團體賽以團體為主

3)五人隊伍,體重區分如下:

重量級別 男子組 女子組
第一量級  

不可超過54公斤

不可超過47公斤
第二量級 54公斤以上不可超過63公斤 47公斤以上不可超過54公斤
第三量級 63公斤以上不可超過72公斤 54公斤以上不可超過61公斤
第四量級 72公斤以上不可超過82公斤 61公斤以上不可超過68公斤
第五量級 82公斤以上 68公斤以上

2)八人隊伍,根據量級

3)四人隊伍,根據量級由毗鄰之二量級合併為一量級

比賽方式區分如下:

1)淘汰賽制

2)循環賽制

3)奧林匹克運動會跆拳道,選手與競賽系統為個別指揮之跆拳道競賽

4)所有經世界跆拳道聯盟認可之國際性比賽,必須至少有四個國家參

賽,且需不少於四個量級,每量級不少於四位選手,若某一量級少於

四位選手參賽,則成績將不被承認。

第七條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男子組及女子組應為三回合每回合三分鐘中間休息一分

鐘,青少年組為三回合每回合二分鐘中間休息一分鐘,然而成人組比

賽時間亦可經由WTF核准為三回合每回合二分鐘中間休息一分鐘

第八條 抽籤

第一款

抽籤由籌備委員會於競賽日之前一天,在世界跆拳道聯盟工作人員及

各參賽國代表面前製作安排,抽籤須序由鰭量級開始,依參賽國國名

之英文字母依序抽籤

第二款

尚未報到者由大會派代表代其抽籤

第三款

抽籤順序可依領隊會議之決定而改變之

第九條 過磅

第一款

比賽日之過磅,須於競賽前一小時完成

第二款

過磅時男選手穿著內褲,女選手穿著內褲與胸罩,然而若選手提出要

求時可實施裸磅

第三款

過磅須一次完成,然而對於第一次過磅資不符之選手,可於過磅時間

內,經允許再次過磅

第四款

為防止過磅時資格不符,過手住宿處,或比賽場應備有與正式過磅相

同之磅秤,以利選手預磅

第十條 比賽程序

第一款 點名

 比賽開始前三分鐘,應對於選手之姓名實施點名,共點名三次,比賽

開始後一分鐘內,選手尚未出場,應視同棄權

第二款

身體與服裝檢查

 點名之後之選手應於指定之檢查席上進行身體與服裝之檢查,檢查員

由WTF指派,選手不得於檢查中表示不耐煩,禁止選手配帶任何可能

引起其他選手傷害之物品

第三款

進入比賽場檢查完畢後,選手應與一位教練進入比賽場內待命位置

第四款 比賽開始與結束

比賽每回合由主審宣佈「開始」而開始及主審宣佈「停止」而結束

第五款 比賽開始前及結束後之程序

  1.選手依主審命令面對面站立準備,依主審命令「立正」和「敬禮」

行標準禮,標準禮為鞠躬自然姿勢,即腰部前傾超過30度頭部下傾超

過45度雙手握拳貼於雙腿兩側

  2.依主審宣佈「準備」和「開始」

  3.比賽最後一回合結束後選手須依分別位置面對面站立,並依主審命

令「立正」「敬禮」之口令相互敬禮,之後選手應以站立姿勢等待主

審宣佈判決成績

  4.主審以舉起自己的手至優勝的一邊宣佈優勝者

  5.選手退場

第六款 團體賽之程序

  1.兩隊選手依提報之順序成縱遵面對面站立

  2.比賽開始前及結束後之程序應依本條第五款之規定進行

  3.兩隊選手應離開比賽區至指定地點依上場順序站好

  4.兩隊於最後之選手比賽結束後,應立即在比賽區內成隊面對面站好

  5.主審以舉起自己的手至勝的一邊宣佈勝隊

第十一條 合法攻擊及部位

第一款 合法攻擊

  1.拳攻擊 以緊握拳頭之食指及中指之前端部位攻擊

  2.腳攻擊 以腳踝以下部位所做之攻擊

第二款 有效得分部位

  1. 身軀之中段部位 自肩峰底部水平線下延至腸骨崤水平線,以有效之

拳攻擊及腳攻擊攻擊之,但不得攻擊於無護具保護之背部

  2.臉部 臉部前面以兩耳骨線為基礎,只允許腳攻擊之

第十二條 有效得分

第一款 得分部位

  1.身軀之中段部位 脅腹部兩側及腹部

  2.臉部之有效部位

第二款

有力且準確擊中身體之得分部位即可得分,但被對手擊中護具

而倒地者,其被攻擊之部位非合法之得分部位,如此之攻擊將

視同得分

第三款

有效攻擊得分為每次一分並累積

第四款

勝負之成績以三回合之總和為之

第五款

無效攻擊有下列情形者,得分無效

  1.擊出有效攻擊後,故意倒地

  2.擊出有效攻擊後,故出違規動作

  3.以違規之動作攻擊

第十三條 得分之公佈

第一款

有效之得分應立即記錄及公布

第二款

使用之護具無電子設備時,有效之得分由判審立即以電子計分儀器

或評分表揭示

第三款

使用電子護具

  1.身軀中段之有效得分,應立即經由電子護具內之伝送器自動揭示

第四款

使用電子儀器記分或審評分表必須經由二位以上審同時記分才算得分

第十四條 違規之動作

第一款

任何違規動作之處分由主審宣告

第二款

多重違規動作之處分同時發生者,應宣告較重之處分

第三款

處分分為警告及扣分

第四款

警告兩次視同扣一分但最後剩餘之一次警告在總分中將不予計算

第五款

扣分之計算以每次和一分計

第六款

應予警告之違規動作

  1.接觸行為

     A.抓對方

     B.抱對方

     C.推對方

     D.以軀幹接觸對方

  2.消極行為

     A.故意逾越警戒線

     B.背向對手逃避

     C.故意倒地

     D.假裝受傷

  3.攻擊行為

     A.用膝蓋碰撞或攻擊

     B.故意攻擊下擋

     C.故意踩腳或攻擊小腿與足部任何部位

     D.用手或拳頭打對方的臉部

  4不合情宜行為

     A.選手或教練以舉手表示得分或扣分

     B.選手或教練有不良的言論或任何不規矩的行為

     C.教練顧比賽當中離開教練席

第七款

應予扣分之違規動作

   1.接觸行為

     A.摔對方

     B.故意以手或手臂抓住對方攻擊的腳使對方摔倒

   2消極行為

     A.愈越境界線

     B.故意抵觸比賽之進行

  3.攻擊行為

     A.攻擊已倒地之對手

     B.故意攻擊背部和後腦

     C.劇烈的用手或拳頭攻擊對手臉部

  4.選手或教練有劇烈或極端的言論或行為

第八款

選手破意不遵求比賽規則或主審之命令,主審得以宣告該選手落敗,以作懲罰

第九款

選手被扣滿三分,主審得宣告該選手落敗,以作處分

第十款

警告及扣分納入三個回合統一計算

第十五條 優勢之判決

第一款 由同分造成之平手,以三回合中獲得有效得分較多之選手為優勝者

第二款 第一款以外之情況造成之平手,於三回合後主審根據優勢來判決

第三款 優勢判決應競賽中表現之主動積極行為為基礎

第十六條 判決

第一款 因KO而獲勝

第二款 因主審終止競賽而獲勝(RSC)

第三款 經得分或優勢判決而獲勝

第四款 因對方棄權而獲勝

第五款 因對方喪失競賽資格而獲勝

第六款 因對方技術犯規而獲勝

第十七條 擊倒(KO)

第一款 因對手之攻擊,而使得除腳底以外之身體任一部份觸及地面

第二款 當選手搖晃站立,且無意志或能力繼續攻擊或防禦

第三款 因受到強而有力之攻擊,而由主審宣告該選手無法繼續應戰時

第十八條 KO發生後之處理程序

第一款 當選手遭受對方合法之之攻擊後發生KO,主審應採取以下之處置

    主審應向倒地之選手,大聲數「一」至「十」,每次間隔一秒,並以手勢表示所經過之秒數

    如倒地之選手於主審之讀秒期間起身,並有意志繼續戰鬥,主審應繼續讀秒至「八」,使倒地再起之選手恢復正常之後,主審應判定該選手是否已恢復正常,主審得宣告「繼續」而繼續競賽

   遭受KD之選手,在讀秒數到「八」時,尚無意志繼續比賽主審應宣告KO,判定其對手獲勝

   讀秒於各回合或競賽時間結束後,仍得繼續進行

   雙方選手同時倒地之情現下,只要其中一方仍處於尚未完全恢復之情況

   讀秒至「十」時,雙方選手仍未恢復,應以倒地前之得分決定優勝者

   經主審宣告對方選手不能繼續比賽時,不論在讀秒中或非讀秒中,主審得逕自宣告優勝者

第二款 競賽後之措施

   任何因頭部被擊中,而遭受KO之選手,卅天內不得參加任何競賽。卅天後,若要參加新比賽者,需經該國跆拳道聯盟之指定醫師檢查確定康復後,方得出賽

第十九條 比賽暫停之處理程序

當比賽因選手某方或雙方之受傷而暫停,主審得採取以下措施

    1.主審應宣告「離開」,並宣告「暫停」暫停比賽並通知計時員「計時」

    2.主審應允許受傷選手接受一分鐘之內的救助治瘵

    3.一分鐘之後,如受傷選手不願繼續出賽,即使只是輕傷,主審應判其落敗

    4.一分鐘之後,若不能繼續比賽時,使用違規動作而造成對手受傷之選手,主審應判其落敗

    5.若雙方選手皆倒地,且一分鐘之後,比賽仍無法繼續進行,優勝者應由受傷前之得分決定產生

    6.當某選手之健康被察覺失去知覺或明顯處於危狀況時,主審應立即暫停比賽,並命令急救單位加以照料以違規動作攻擊致使對手受傷者,主審應判決其為落敗者,假如該攻擊不被認為是違規者,則以暫停前之比賽得分決定優勝者

第二十條 主審及副審

第一款 資格

     持有世界跆拳道聯盟所頒發之國際裁判證書

第二款 職責

  主審

     1.主審具有比賽之控制權

     2.主審應宣佈「開始」及「結束」,「離開」及「暫停」「計時」,「優勝者」「扣分」,「警告」及退場

     3.主審有權依據本規則做出獨立之判決

     4.主審不得逕自加分

     5.不分勝負或無得分之競賽,三回合結束後,優勢之判決由主審決定

  副審

     1.有效得分發生時,副審應立即記錄

     2.對於主審提出之詢問,副審應坦白陳述自己的意見

第三款 判決之責任

     主審及副審之判決應為無爭議性,且對仲裁委員會負責

第四款 主審及副審之服裝

     1.主審及副審應穿著世界跆拳道聯盟所指定之服裝

     2.主審及副審不得攜帶或佩帶任何可干擾比賽之物進入比賽場

第二十一條 記錄員

     記錄員須對「競賽時間」、「暫停」、及中止時間「計時 」,且必須記錄及公布得分以及扣分

第二十三條 裁判人員之分配

1)裁判人員之組成

     1.護具沒有電子計分設備時,由一位主審及三位副審組成

     2.護具設備有電子計分設備時,由一位主審二位副審組成

2)裁判之分配

     1.主審、副審之分配應於對戰表訂立後完成

    與競賽之任何一方選手相同國籍之裁判,不得擔任該場競賽之主審及副審但當裁判人數不足時之情況除外

第二十三條 其他事項

    凡本規則未詳細說明之其他事項,將依下列說明處理之:

     1.與比賽有關之事務,均應取得主審及副審之共識

     2.與比賽無關之事務,必須由執行委員會或其代理人作決定

     3.大會籌備委員會需準備錄影帶將每一場比賽過程錄影記錄和保存

第二十四條 仲裁

仲裁委員會之組成

1)「資格」由世界跆拳道聯盟會長或秘書長推薦之跆拳道資深並具有世界跆拳聯盟執行委員會身份者擔任

  2)成員 一位主席,及六人以下委員

  3)委派之程序 仲裁委員會之主席及委員應由世界跆拳道聯盟秘書長薦,經世界跆拳道聯盟會長指定之

責任 仲裁委員會得依據審理抗議後之決定,來更正誤判事項,並對於失職誤判之裁判採取懲戒處分,其結果應送交世界跆拳道聯盟秘書處

抗議之程序

1)對於判決不服提出抗議時,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10分鐘內,提出抗議申請書連同規費,送至仲裁委員會

2)抗議之審理由非抗議國國籍之委員決定,其判決由多數委員之決定決議之

3)仲裁委員會得召集主審及副審詢問後決議之

4)仲裁委員會之決議為最終判決,不得提出進一步之上訴